跨國婚姻是指婚姻超越了國界以及不同國家的人之間所結成的婚姻關系。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那么中外跨國婚姻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呢?
一、材料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內地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xiāng)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jīng)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三)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xiāng)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jīng)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jīng)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jīng)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yè)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2.經(jīng)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jīng)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jīng)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二、登記手續(xù)
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登記
經(jīng)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xù)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三、登記所需證件
我國民政部在《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中,作了若干規(guī)定。
我們國的涉外婚姻登記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區(qū)民政廳(局)代表政府統(tǒng)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區(qū)外事辦公室負責處理對外交涉事項。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包括常駐我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在中國公民,外籍華人、定居我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 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我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
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的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 的證明。
國外在華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在中國公民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 。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 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yè)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jīng)我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外國僑民
1.我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2.經(jīng)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jīng)本國外交部和我們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
另外,申請結婚 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狀況檢查證明。
為了國家利益,現(xiàn)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人員,不準同外在中國公民結婚 。
辦理結婚 登記的程序:申請結婚 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在中國公民,持準備齊全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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